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
- 原告
- 蔡佳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條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
(二)原告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起訴狀繕本二份。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條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
(二)原告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起訴狀繕本二份。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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