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柏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鏡安即圭朗商行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鏡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二、依上開查詢結果,聲請改列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