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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劉冠宏即喬富國際企業社

曹瑋旂

一、債務人劉冠宏即喬富國際企業社、曹瑋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4,23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冠宏即喬富國際企業社、曹瑋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98,16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冠宏即喬富國際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8,124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劉冠宏即喬富國際企業社、曹瑋旂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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