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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義方何慧育即豐佑企業社李維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陳義方 債 務 人 何慧育即豐佑企業社 李維勝 一、債務人何慧育即豐佑企業社、李維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45,8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2144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 1 3,645,816元 2.78 112年4月19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278利算之違約金 3.78 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112年11月20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378利算之違約金;自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遲延還本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756利算之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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