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陳義方
債務人
何慧育即豐佑企業社

李維勝

一、債務人何慧育即豐佑企業社、李維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45,8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2144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   1  3,645,816元   2.78 112年4月19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278利算之違約金   3.78  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112年11月20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378利算之違約金;自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遲延還本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756利算之違約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