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凌忠嫄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明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周明秋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蘇佳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附表編號2年利率0.494%之違約金起訖日究為從民國 「112年5月6日」抑或「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若有誤繕則請更正,並提出更正後附表2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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