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96號
- 債權人
- 宬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宇汀
上列債權人宬揚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裕食品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宬揚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外,另再請求「自民國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依據為何。或更正請求之聲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