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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
    陳士雅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 債 權 人 陳士雅 債 務 人 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昇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72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1年7月12日 5,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9月15日 WG0000000 002 111年7月28日 7,8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9月15日 TH320735 003 111年8月16日 4,7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9月15日 TH320748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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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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