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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債權人
呈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鐙韑

上列債權人呈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春成即順展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順展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賴春成(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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