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慧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慧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且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林雪屏及債務人謝貞彬2人均已遷出國外,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附卷可稽,故對債務人等3人之送達均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