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486號
- 債權人
- 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啓超
上列債權人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森聘即西濱鐵材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究為鄭「啟」超抑或鄭「啓」超?若有誤繕則請更正,並補正確之印章。
二、提出債務人西濱鐵材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許森聘(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