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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

債權人
政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佩華
債務人
林宏閔即臺灣優勢切削工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861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0年4月13日 450,000元 110年4月13日 NA0000000 002 110年4月13日 630,000元 110年4月13日 NA0000000 003 110年4月13日 420,000元 110年4月13日 NA0000000 004 110年7月10日 525,000元 110年7月12日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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