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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債權人
盧家驊

上列債權人盧家驊因與債務人陳建銘即統昱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盧家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債權請求之釋明文件(如:委任合約書)。

二、提出債務人陳建銘(住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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