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28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銘斌即承毅工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銘斌(住彰化縣○○鎮地○里○○路000巷000號或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