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
- 債權人
- 証崑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智
上列債權人証崑鋼鐵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淑娟即伽梋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証崑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是否包括「梁順杰」?倘請求包括「梁順杰」,請提出主張其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及有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蓋所提出之文件並未書寫梁順杰為連帶保證人,連帶責任以有當事人明示或法律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規定參照)。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