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095號
- 債 權 人
- 沅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文
上列債權人沅興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朱錫俊即五色鳥農園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沅興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五色鳥農園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商工登記資料(商業抄本)或營業稅籍登記資料,並提出其負責人朱錫俊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省略)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