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威任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威任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釋明文件,倘相對人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蓋所提出之契約書等件所載當事人 均為「王意雄」,非「威任企業有限公司」,且威任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非王意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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