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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聲請人
鴻程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涵

上列聲請人鴻程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鴻程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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