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郭明鑑、伍維洪、紀睿明、利明献、俞宇琦、周添財、溫永春、宋耀明、白麗真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瑩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姍姍、星展、陳正欽、滙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唐曉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被告林雅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雅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陳瑩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更生方案債務人「林雅琳」記載,應更正為「林雅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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