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4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晏欣科技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方亮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