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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49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晏欣科技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國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方亮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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