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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家璽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722地號、722之1地號、722之5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關係人翔閎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心怡已出境,請據實查報其國外之送達地址。如國外之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具狀表明,並向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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