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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彥傑
相對人
沈純鐘
關係人
美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鳴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復按拍賣抵押物程序僅得為形式審查,而所謂形式審查,係就雙方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從其外觀及記載內容,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是就當事人間所提出外觀證明文件,依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有擔保債權存在,法院自應准許裁定拍賣抵押物。至於聲請人所提出文件是否為真正,實際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或其數額為何,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沈純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伊與關係人美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登記完畢。今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與關係人於111年10月28日所共同簽發、面額為383萬2,000元、到期日為112年4月3日之本票乙紙,經屆期提示,相對人及關係人尚積欠239萬2,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及關係人雖具狀稱:聲請人所述之到期日、實際欠款金額及經催討渠等均置之不理等語,均與事實不符,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轉帳明細等件為憑,惟此均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7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西勢子 0000-0000    1993.00 1000分之18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西勢子 0000-0000    6.00 1000分之18  
(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7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巷00○0號 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4層:80.71;合計:80.7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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