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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聲請人
陳謝秀卿

上列聲請人陳謝秀卿因與相對人臻駿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謝秀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554966)原本一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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