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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聲請人
守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上列聲請人守品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唯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守品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2,000元郵政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請查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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