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代理人
- 李政欣
- 相對人
- 南澤老爹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克孟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139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即108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0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2年度裁全字第24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108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0萬元,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2度裁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提存物,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1396號提存在案;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本院民事裁定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卷宗審查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