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13號
- 原告
- 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劉淑華律師
- 被告
- 佑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師婷
- 訴訟代理人
- 許維誌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3,27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51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03,2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9年6月29日簽訂鹿港鎮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建物(下稱系爭建物)A、B棟(下各稱棟別)耐震補強招標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內含包括耐震補強及防水工程,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於110年4月7日驗收複驗合格,依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被告自驗收日起就耐震補強工程保固3年,防水工程則保固5年,原告另自109年9月1日起,將A棟2樓出租予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世界健身公司)經營健身事業。
㈡因系爭建物於保固期間有漏水情況,被告於111年5月2日至19日,在B棟頂樓樓b1落水孔周圍,以高壓灌注發泡劑方式(下稱系爭灌注方式)進行防水工程。因被告未注意防水劑用量,及完成時未檢查排水管通暢性,造成大量防水劑滲入落水頭流入排水立管中,頂樓雨水流入排水管與防水劑混合產生發泡作用,造成排水管內填滿發泡物質阻塞水流排放,雨水因此溢流至A棟2樓。適111年5月25日至27日連續下雨,大量雨水從A棟2樓天花板之接水盤逆流溢出,導致天花板、牆面、地板四處有雨水滲漏,造成2樓地板嚴重積水,原告於5月26日晚間通知被告處理,被告表示無法聯絡工班處理,於翌(27)日到場後稱排水管堵塞,非防水工程保固範圍,拒絕修補而離去。原告於5月27日先僱請盛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盛業公司)在A棟2樓天花板做接水桶,將雨水導入下方水桶,及僱請一千包通企業社(下稱一千企業社),從頂樓清除排水管內異物,惟只能清除少許泡棉組織,無法完全疏通排水管,經盛業公司於28日更換系爭建物2樓至1樓的排水管,始順利排放雨水,改善室內漏水情形。
㈢世界健身公司因雨水溢流,導致2樓室內牆壁及地板等設備泡水受潮,造成脫膠、滋生黴菌,嚴重毀損,經彰化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系爭公會)於111年7月12日、9月22日到場確認世界健身公司所受損害範圍及項目,並作成鑑定報告(下稱系爭報告),被告於同年11月8日協商時,仍以排水管堵塞非保固範圍,拒絕賠償。原告於111年11月30日,與世界健身公司就損害回復費用及清理人員加班費成立和解,並受讓世界健身公司對被告之請求權共1,903,878元,並加計原告支付盛業公司更換排水管費用9,500元,及系爭公會鑑定費4萬元,共計1,953,378元,均應由被告負責。爰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㈢、㈣項之約定,或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18條之1,第227條,第493條第2項及第495條之規定,擇一請求被告應給付1,953,3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㈠系爭建物係於68年興建,建物老舊造成漏水情形層出不窮,系爭建物頂樓於111年5月5日、11日發生漏水,被告研判係因頂樓落水孔旁邊地板防水層失效,於111年5月2日、5日、11日、12日、19日,經原告同意以系爭灌注方式施作漏水處,迄5月25日前均未接獲仍有漏水,或排水管堵塞,可見已達止漏效果,被告不知排水管破損,於施作時該處排水管並未破裂,原告未修復破損之水管,使發泡劑自破裂處進入,被告施作過程並無瑕疵,已盡漏水保固責任。
㈡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㈢項約定,於防水工程之瑕疵可歸責於被告時,被告始負保固責任,保固範圍並未包括排水管維護及修復。原告於5月26日晚間告知系爭建物2樓天花板漏水,未給予合理期限,被告無法即刻維修,被告人員於27日上午到場勘查,研判為水管堵塞,並非漏水保固問題。又依社團法人彰化縣建築師公會之鑑定報告及補充鑑定報告,均未能說明系爭灌注方式使防水劑滲入B棟b1排水管、排水立管D管之原因,被告並無責任。
㈢縱認系爭建物2樓積水,係被告施作防水措施所致,然系爭報告非公正第三人所作,未能說明世界健身公司室內裝潢受損,與被告漏水保固責任有因果關係,系爭報告無法估算世界健身公司之水損損失,清理人員加班費與本案損害間並無因果關係,該等請求均屬無據。再者,原告之排水系統設計不當,及盛業公司更換排水管未盡注意義務,致屋頂積水大量灌入室內等情,均與損害發生及擴大間有因果關係,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應減輕被告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9年6月29日簽訂系爭契約,內含耐震補強及防水工程,工程結算金額為13,660,775元,已於110年4月7日驗收合格,並以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自驗收日起耐震補強工程保固3年,防水工程保固5年。
㈡系爭契約性質上屬於承攬契約。
㈢原告將系爭建物2樓出租予世界健身公司經營健身房。
㈣原告通知系爭建物有漏水情況,被告依保固約定,於111年5月2日至19日在B棟頂樓進行防水工程,在頂樓b1落水孔旁進行系爭灌注方式。
㈤原告於111年5月26日晚間9點通知被告系爭建物2樓天花板漏水,被告於27日上午到場,並未為任何處理。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以系爭灌注方式,造成排水管堵塞溢流至2樓天花板,為防水保固工程之不完全給付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
⒉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契約之防水保固期間即111年5月2日至19日,在B棟頂樓b1落水孔旁進行系爭灌注方式,及原告於5月26日通知被告系爭建物2樓之天花板發生漏水,被告於27日上午到場未為任何處置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系爭建物2樓天花板發生漏水前,被告於系爭建物頂樓以系爭灌注方式進行防水保固工程乙情,堪予認定。被告雖抗辯系爭建物2樓漏水,係因排水管破損,與系爭灌注方式無關,惟查:
⑴原告處理系爭建物2樓天花板漏水之過程,經證人即一千企業社員工陳泰宇證稱略為:因為頂樓積水、水管不通,伊直接去頂樓通水管,因為水管裡有異物,沒辦法通過去,用鋼條通有感覺裡面硬的通不過去,有看到一些白色粉末,大約有1小時都無法往下通,表示有卡一層硬的東西不知是什麼等語;證人即盛業公司人員楊財金證稱略為:頂樓的水管往下是直管,在二樓中間在窗戶下穿出牆面,再轉彎沿牆面連接到1樓水溝,牆內和牆外的轉角一直到連接1樓的水溝都有防水海棉阻塞,伊從小岔管直接做一支新的水管,從2樓窗戶旁的牆面開洞再往下接水管到水溝處等語(本院卷一第228頁、卷二第282至285頁),並參酌頂樓通水管時有溢出白色粉末物,及2樓牆壁外切除之水管內有發泡海棉阻塞,及於5月27日後增加接水盤等情,有現場照片可佐(本院卷一第19、241、247、249、305頁),可見被告於頂樓進行防水保固工程時,不慎將過量之發泡劑注入b1落水頭內,發泡劑與雨水發生作用,吸水膨漲而阻塞連接至1樓水溝之排水管,雨水無法宣洩,而自2樓AB棟伸縮縫之接水盤溢出,足認排水管路阻塞之物,即為被告於防水工程時注射之發泡劑。
⑵又本件經囑託社團法人彰化縣建築師公會鑑定漏水原因,該會認頂樓b1落水頭可見白色泡棉阻塞,愈內愈堵,原本頂樓a1落水頭和AB棟伸縮縫接水盤,與頂樓b1落水管均流至D立管,因防水工程之發泡防水劑注射太多,滲入頂樓b1落水管及D立管,遇雨水而發泡堵塞水流排放,雨水經頂樓a1落水頭無法排放至D立管,經AB棟伸縮縫接水盤溢出,致世界健身公司大量進水,裝潢器具受損等情,有系爭報告(另置放)可佐,與本院之前揭結果認定相同,亦屬可採。則被告於施作防水保固工程時,以系爭灌注方式修補時,未注意灌注劑量及排水管通暢,使留存排水管之發泡劑堵塞排水管,致水管溢流造成積水,係屬不完全給付。被告辯稱係排水管破損致天花板漏水等語,尚無足採。
⑶被告雖抗辯2樓天花板漏水時,其防水保固工程已結束,兩者無關聯等語,惟系爭建物之排水設施,平時可以順利排放匯入之水量,經被告於頂樓施作防水工程後,排水管已留有發泡劑,發泡劑與降雨作用下,致D立管堵塞,無法有效排又,排水量小於進水量下,最終回堵至接水盤出,補充鑑定報告之意見亦與本院認定相符而可採(本院卷二第319頁),則被告之防水工程雖結束,惟其以系爭灌方式使發泡劑留存在排水管內,致後來與雨水發生作用而堵塞排水管,造成水量溢流等情,已臻明確,被告抗辯本件與其防水保固工程無涉等語,尚無足採。
㈡原告得請求之項目及金額
⒈盛業公司改管費9,500元 原告經世界健身公司告知系爭建物2樓天花板漏水,於26日晚間通知被告於翌日協同水電及防水人員到場處理漏水問題,有對話截圖可參(本院卷一第125頁),因系爭建物之排水管已遭發泡劑堵塞而溢流至2樓,情況係屬緊急,原告通知被告於翌日到場處理,已為合理期間之催告,被告人員到場後拒絕修補,原告因此自行修補,其請求被告給付瑕疵損害即切除堵塞之排水管,及更改排水管之費用9,500元,係屬有據。
⒉損害回復費用189萬元及清理人員加班費13,878元
⑴按民法第227條第2項所謂損害,係指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完全給付所受之損害而言,其損害之發生與債務人之不完全給付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因債務人之不完全給付,致債權人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損害者,應以債權人為填補第三人實際損害之金額為限,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01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出租人依民法第423條規定,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出租標的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出租人就租賃物應與出賣人負相同之擔保責任,且就租賃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於交付租賃物時及交付後均存在,若因租賃物瑕疵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而發生者,出租人並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⑵查被告為原告之防水保固工程承攬人,因被告於施工過程,在排水管留存發泡劑,使排水管發生堵塞溢流至世界健身公司承租之2樓天花板,造成2樓裝潢等物損害而影響營業,世界健身公司自受有不能就系爭建物2樓為使用、收益之損害,原告提出之給付不合租賃契約債之本旨,對世界健身公司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且源於被告之施工不當,則原告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對世界健身公司之賠償責任,並以原告填補世界健身公司實際損害之金額為限。又查,世界健身公司經營對象為健身需求之消費者,對環境及設備之安全度為高度要求,其因天花板漏水,致受有如附表編號9至16之地墊、PVC、草皮、收邊壓條、地毯、隔間及玻璃,因泡水、發霉、脫膠等情需更換,及支出如附表1至8之項目需拆除更換、清運、施工、保護工程及環境清運等工資,及支付清理人員加班費等損失,自有必要,並經證人即世界健身公司承辦人黃嘉玉、證人即系爭報告製作人劉清輝等人到場證述更換之標準及計價金額,系爭報告之內容自屬可採,就世界健身公司請求之損害,為被告之加害給付,依前開說明,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之。被告辯稱應以修補或系爭報告不可採信等語,尚無足採。復兩造對世界健身公司之裝潢內容均為新品,且於裝潢1月後於110年2月開幕等情,並不爭執,則自110年1月裝設迄111年5月發生損害時,附表編號9至16屬商店用簡單裝備及簡單隔間,為房屋之附屬設備,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編號10204之耐用年數為3年,按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平均法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為626,144元,及工資部分867,626元,合計1,493,770元,逾此部分,難屬有據。
⑶系爭公會之鑑定費4萬元:本件世界健身公司已提出受損之項目及金額,原告可自行認定是否合理,其再委任系爭公會進行受損範圍之確認及金額,而支出鑑定費4萬元,此部分並非證明損害之必要費用,亦非證明被告有瑕疵給付所用,自不得向被告請求。
⑷小結,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共1,503,270元(計算式:9,500+1,493,770)
㈢原告並無與有過失
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被告雖抗辯原告之排水系統設計不當,為世界健身公司發生損害之原因等語,惟查:系爭公會之補充報告雖稱A棟a1落水頭、B棟b1落水頭及A、B棟接水盤的雨水,共同匯入排水立管D內,非正確的做法等語,惟於被告施作防水保固工程前,並未發生2樓天花板漏水之事,可見系爭建物之排水設計,尚可有效排放水流。惟因被告以系爭灌注方式造成排水管內之防水劑膨脹造成排水D管堵塞,致頂樓雨水無法有效通往1樓水溝而溢流至2樓,故被告主張原告排水系統設計不當,為損害發生或擴大原因,自無足採。
⒊又被告抗辯盛業公司打牆改管為世界健身公司發生損害之原因等語,惟查:證人楊財金證稱:伊到場時,要拆除牆面裝潢,露出水管才能判斷阻塞的地方等語(本院卷一第229頁),且參酌系爭建物之排水管非全為明管,部分隱藏於裝潢內,楊財金為確認排水管堵塞處,自有拆除牆面之必要,且其拆除牆面前,有於下方以大水桶承接漏水,及使用抽水馬達將水抽到樓下水溝,可見楊財金已為必要之防護措施,自不得因2樓有裝潢損害乙節,而推認盛業公司拆除牆面修繕排水管為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原因,被告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03,2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院就原告之聲明既已依前揭規定准許之,即無庸再就其他請求權法律關係予以審究,併此敘明。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編號 項目 金額 1 水損地墊拆除 60,780元 9 水損地墊更換 364,680元 2 水損PVC拆除 4,220元 10 PVC更換 15,825元 3 水損草皮拆除 29,840元 11 草皮更換 149,200元 4 材料搬運工資 18,000元 12 平鋁收邊 8,400元 5 廢棄物清運 305,000元 13 辦公室PVC更換 3,000元 6 夜間施工工資 330,000元 14 伸展區地毯拆除 2,720元 7 施工保護工程 59,786元 15 地毯更換 19,253元 8 環境清潔 60,000元 16 女賓入口到業務辦公室入口處隔間拆除既有玻璃拆除復原 406,435元 全計 867,626元 合計 969,5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