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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洪堯讚
  • 法定代理人
    黃偉孟

  • 原告
    盛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盛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3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2萬8,913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7萬5,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9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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