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洪堯讚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盛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8,913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7萬5,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9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