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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李昕
  • 法定代理人
    楊道彰、蔡王秀女

  • 當事人
    保境有限公司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保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道彰 相 對 人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王秀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 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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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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