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給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王河川
- 原告川品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川品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河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傳坤間履行給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5500公斤鰻魚或等價金額新台幣」,依原告LINE上開鰻魚每公斤之單價330元計算, 價總金額為新台幣181萬5000元,而為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應徵第一審4裁判費新台幣1萬9018元,請如期繳納。 二、可否提出攸關本件買賣更多資料!原告有付款嗎? 三、請提出被告張傳坤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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