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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千里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文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起訴狀末,具狀人「原告有限公司」請予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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