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黃偉孟
- 原告盛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盛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孟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林正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萬7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2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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