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王鏡明
- 當事人江禮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江禮君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儀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請如期繳納。 二、查報丞美有限公司之各股東姓名、出資金額及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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