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蕭允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茂榮(即茂榮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6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吳茂榮即茂榮工程行之設立登記資料(獨資或合夥?),及吳茂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茂榮(即茂榮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6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吳茂榮即茂榮工程行之設立登記資料(獨資或合夥?),及吳茂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