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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 原告
    永盛整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永盛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費 ,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3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請如期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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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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