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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詮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柏宏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黃勃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熒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7622元【計算式:317地號面積584㎡ × 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13/303≒82萬7622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證明書。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以彩色近照輔以說明)。

三、查報坐落上開土地一小部分,原告工廠(系爭工廠)之門牌號碼?

四、請就抵押權人(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告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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