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1號
- 原告
- 泰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萬5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萬5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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