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6號
- 原告
- 尚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啓贊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啓順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5萬元(即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444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段508-12、508-13、508-14、508-15、508-16、508-17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上開建物之內、外彩色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