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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佳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暨債權人清冊記載,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萬944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3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聲請。

請於14日內提供:聲證1-6之屋頂太陽能發設備彩色照片、設備

之詳細清單、與台灣電力公司間之契約(含收益及營運成本歸屬)

,該設備有無設定動產擔保?該設備現仍可運作否?

會計師有否到現場(彰化縣○○鄉○○路00○0號)查估?

債權人部分:再查證有否包括三信商業銀行、富懋油品公司、中

華電信公司、蕭月桃、劉興勵、楊經魁(全揚水電空調工程行)

、陳玉玲等人,煩請再查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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