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陳晏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三、系爭自小客車無折舊?(107.12.4購買~110.10.15火燒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