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2號
- 原告
- 康呈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基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97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鼎基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三、原告起訴陳稱「原告遂於翌日開立請款發票,由原告公司承辦經理汪宗鵬親交被告公司負責人...原告透過管道問到業主,業主表示早已付款完畢(予被告)」等情,是請查報:
①原告就交付請款發票予被告一情,有無其他證據資料為佐?②業主為何人?該名業主所稱付款予被告,有無相關證據資料?
四、合約總價1050萬元,各期款項如何支付(應給日期?支付方式?尾款何時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