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5號
- 原告
- 廣銓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敏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97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657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139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2萬8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結果,原告公司地址設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5」,與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陳地址「臺中市○○區○○巷00○00號」不符?為何原告公司會貸款予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