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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4號

裁定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康晏時
聲請人
陳樹棟
聲請人
蕭義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即相對人之公司資本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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