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4號
- 聲請人
- 康晏時
- 聲請人
- 陳樹棟
- 聲請人
- 蕭義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振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即相對人之公司資本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66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即相對人之公司資本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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