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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4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巨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日鉦泰機電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請如期繳納。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鹿港預售屋建案之電梯工程」兩造間有無材料供應或施作契約書(含附件或圖說) ?本票開票日期為民國110年5月27日,迄今達2年餘,完全沒有進度?建案現今已完工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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