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王鏡明
- 原告萬昆明
- 被告洪慧華、黃玉棟、黃錦雄、陳健吾、林進祐、曾素梅、林天奇、劉茂平、黃錦潭、黃淳仁、黃淳良、黃淳炘、黃林玉雪、黃淳忠、黃百瑩、黃淳卿、黃淳妙、黃淳娟、楊錦燕、黃克進、林士貴、林美妙、黃俊宜、謝俊彥、林舜儒、林舜雄、黃雪霞、黃黎雲、黃益中、黃渤祥、曾基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萬昆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洪慧華 黃玉棟 黃錦雄 陳健吾 林進祐 曾素梅 林天奇 劉茂平 黃錦潭 黃淳仁 黃淳良 黃淳炘 黃林玉雪 黃淳忠 黃百瑩 黃淳卿 黃淳妙 黃淳娟 楊錦燕 黃克進 林士貴 林美妙 黃俊宜 謝俊彥 林舜儒 林舜雄 黃雪霞 黃黎雲 黃益中 黃渤祥 曾基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9元【計算式:278地號面積7㎡ × 土地公告現值1萬7900元/㎡ × 原告權利範 圍121/9600≒1579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如期補繳。(價額小於50萬元,將移簡易庭)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 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使用分區證明書。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照)。 三、就抵押權人(即炎洲股份有限公司、游**;後者,請查閱前項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即可查明)為訴訟告知。 四、本筆土地面積僅7㎡,分割之利益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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