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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許美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請如期繳納。

二、就「附設工程」部分,如有完工(石材、冷氣工程)彩色照片,併請提供。

三、請查報被告入住系爭房屋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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