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0號
- 原告
- 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許美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請如期繳納。
二、就「附設工程」部分,如有完工(石材、冷氣工程)彩色照片,併請提供。
三、請查報被告入住系爭房屋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8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許美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請如期繳納。
二、就「附設工程」部分,如有完工(石材、冷氣工程)彩色照片,併請提供。
三、請查報被告入住系爭房屋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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