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即被告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景良
上訴人
即被告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晏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