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景良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家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晏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