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
- 原告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 被告
- 逸寯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詹桀秩
- 被告
- 詹桀秩
黃誼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第5576號),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以112年補字第55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