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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0號

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羅秀緞

上訴人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荐圍
被上訴人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被上訴人
張仁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60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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