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肇澧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