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5號
- 原告
- 陳玉玲
- 被告
-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佳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11964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以112年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1687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