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范馨元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告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宥廷
被告
陳弈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