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0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文
- 被告
-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宥廷
- 被告
- 陳弈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